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要認定情節嚴重: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2.支付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上;
3.以廣告形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壹萬以上的;
5.兩年內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的;
6.被幫助對象犯罪後果嚴重的;
7.買賣或者出租5張以上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戶密碼、網上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
8.買賣或者出租他人手機卡、移動卡、IOT卡二十張以上的;
9.他的情況很嚴重。
其他認定電子商務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預付卡、遊戲卡、遊戲裝備的交易者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形,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時,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仍繼續與其進行交易的,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條件,應當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 *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