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典法。
第十二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委托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