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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對司法的信任來自於判決的結果。

司法權威來源於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認可。如果司法公信力強,當事人和公眾就會願意相信法律,接受法律判決的結果。2.司法公信力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需要。

公眾對司法的信任是壹個重要的社會問題,司法的公正和判決結果的公平是影響公眾信任的主要因素之壹。根據互聯網知識[2],司法是壹項國家職能,通過適用法律、宣布裁決來解決具體的訴訟案件。至於裁判結果的公正性,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制度:公正的法律制度和體系是保證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礎。壹個完善的法律制度應該具有規範明確、程序公開、權利保障的特點,從而保證判決結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司法程序:公開、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是維護判決結果公正性的關鍵,包括訴訟程序的規範化、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審判程序的公平公開。

3.司法人員:司法人員的素質和職業道德是維護判決結果公正性的關鍵要素。他們應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不受外部壓力幹擾或內部利益沖突,確保判決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基於以上幾點,可以認為公眾對司法的信任來源於判決結果的公正性。只有司法制度、程序和人員得到有效保障和監督,才能獲得公眾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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