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拖延期限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故意或過失,有的是不可抗拒的原因。法律將遲延分為兩種情況,具有不同的法律後果: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遲延期限的,視為期限屆滿;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避免和克服的客觀情況。期間遲延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開庭期間或者指定期間內進行壹定的訴訟活動而沒有進行或者完成。延誤的原因不壹樣,後果也不壹樣。如果存在主觀原因,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直接後果是當事人喪失進行某種訴訟活動的權利,或者承擔因拖延而產生的其他法律後果。因客觀原因耽誤期限的,可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延長期限,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決定延長期限或者重新指定日期。延長期限是指彌補被推遲的期限,推遲幾天就延長幾天。延期是為了彌補延期。準予延期的法定事由不能憑當事人的主觀判斷確定,必須經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認為符合法定延期條件的,才能準予延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