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結算的中間結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支付結算是必不可少的行為。
與支付和結算方法相關的書箱
所謂本質行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以壹定形式進行的行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支付結算使用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使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3.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客戶的意願。
銀行在支付和結算中充當中介。因此,只要銀行本著誠信原則,按照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進行審查,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會代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或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支付結算管理體系。
支付結算是壹項政策性強、與當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活動,必須統壹管理。
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單位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