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2月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明確了涉外婚姻、收養等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適用* * *國籍國的法律;壹方不具有相同國籍,在經常居住地或國籍國結婚的,適用結婚地法律。夫妻財產關系中,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
法律還規定,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適用* * *國籍國的法律;不屬於同壹國籍的,適用離婚機構所在地法律。訴訟離婚應受法院法律管轄。
該法還規定了涉外收養的法律適用。收養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被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法院的法律。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扶養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的權益。監護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