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運企業應當切實做好駕駛員安全教育和車輛檢查維護工作,嚴格執行淩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制度或者實行接駁運輸,防止疲勞駕駛。
2012年7月,為進壹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國發[2065 438+02]30號),其中規定:
創造條件積極進行長途客運車輛淩晨2點至5點停運或進行接運。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白天限速的80%,嚴禁通過不符合夜間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以下山區道路。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2011年4月22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以上內容可參考湖北省交通運輸廳-旅遊大巴空車淩晨2點至5點能否在國道以下道路行駛,錫林郭勒盟行署-同級抽查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