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各級政權關系由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不屬於我國任何壹級政府組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分別由《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它們與基層政權的基本關系也由上述法律規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應當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工作。《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進行工作。同時,上述法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