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本金數額償還借款。壹是應當證明雙方已經達成借款協議的事實,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已經實際交付的證據,如匯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等。
2.誰提供證據證明提前扣利息的事實?
有兩種情況。第壹種是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借款人主張提前扣除了利息,那麽借款人應當對這壹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第二,如果貸款人在最後壹個舉證環節未能證明其確實按照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支付了款項,且借款人抗辯利息已提前扣除,對貸款人主張的貸款本金數額存在不可避免的合理懷疑,法院應當要求貸款人補強證據,消除合理懷疑。如果當時貸款人仍不能證明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差額為現金支付的事實,法院將不支持貸款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0條,借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