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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開庭後壹般是什麽結果?

法律主觀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從立案到結案需要45天。特殊情況下,經行長批準可延長15天。因此,如果開庭後沒有中斷,仲裁結果可以在45天內出具。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勞動仲裁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15日;至於開庭時間長短,法律沒有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條仲裁庭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可以提交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或者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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