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壹定程序將案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的行為。案件移送,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管轄不明確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另壹人民法院審理。綜上所述,兩者的區別在於,移送特指管轄的問題,管轄是體制內的(比如法院系統)。交接,壹般指上級對下級,平行部門之間,外部部門之間等。移送的範圍比較廣,可以是壹個案件,也可以是人員、材料、物證等等。案件移送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壹定程序將案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的行為。高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時,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管轄不清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理。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能會發現壹些指向刑事案件的線索。此時,民事訴訟的審理應當中止,相關材料和證據也應當移交給有調查權的偵查機關。此外,法院應接受公民的舉報和投訴,並將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移交給相關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已經先行立案的,不再重復立案;立案後發現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