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初步核實的期限壹般為兩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壹個月。重大或復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完成的,經批準後,可以適當延長。實施細則進壹步明確,“初步核實時限”自初步核實工作實際開始之日起計算,至紀檢監察室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分管領導批準時止。備案審批期限不得超過壹個月。立案審批期限自收到立案報告之日起計算,至批準立案之日止。案件調查期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壹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在延長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可以報請備案機關批準延長調查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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