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八條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作為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葬活動。”
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人民和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擴展數據
國旗圖案設計中的註意事項。
其他國家的國旗可以作為產品設計圖案上的圖案。外國國旗的圖案不能作為商標使用,除非該國同意。
相關規定:《國旗法》規定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作為商標或者廣告使用,不得用於私人喪葬活動。
《商標法》規定: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名稱、標誌、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國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