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詞主體不合法。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
2.取證程序違法。如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
3.表現形式是非法的。
4.證據要素是非法的。法律要求以特定形式或者通過履行法定程序確立的書證,也必須符合特定形式。
1.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當事人提供證據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2.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
3.證據相關性的規則是什麽?
1.關於被告的性格沒有相關性,但也有壹些例外。
2、被害人的性格壹般不相關,但為了在審判中準確認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可能會有壹些例外。
3、被告的犯罪記錄或以前的類似行為壹般不相關,除非它構成被控行為的組成部分。
4.具體訴訟行為。
5.具體的事實行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