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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基礎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1至24條。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壹條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準許執行標的的,案外人是被告;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有異議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被告。

第二十二條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裁定中止對異議對象的執行後,申請執行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

第二十四條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應當根據申請執行人的主張作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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