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務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就是有效的。個人與勞務公司訂立合同時,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勞務公司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否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個人與建築勞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無效。個人不具備勞務分包資質,主體資質不符合要求。合同自然無效。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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