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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中履約保證金的比例

法律主觀性:

關於履約保證金的比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根據招標文件約定的方式,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作為中標合同的有效條件之壹。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可視為放棄中標項目,並承擔違約責任。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預付款和保函。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5條(2021 1起廢止)規定,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因為本法沒有規定接受履約保證金的投標人不履行合同時是否要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所以我們不能將其視為保證金。其次,履約保證金不同於預付款。預付款是指合同壹方在合同履行前預先支付約定的價款。為了幫助債務人更好地履行合同,它是履行的壹部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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