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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選擇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規則是什麽?

法律分析:債權人選擇債務人償還債務:在多個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選擇其中壹個債務人償還債務,也可以要求所有債務人償還債務。

數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數個債權人分別適用於同壹被執行人,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權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如果存在不同類型的債權,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如果有多個擔保權益,應當按照擔保權益確立的順序清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其債權比例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壹十七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物可以分割的,各債權人按份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標的物可以分割,各債務人按其份額承擔債務,則為按份債務。

難以按份額確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份額的,應當視為份額相同。

第五百壹十八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全體或者部分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有兩個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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