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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的保安強行搜查陳某的身體,違反了這項法律。

保安侵犯了陳某的人格尊嚴,也就是人身自由。

壹、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第1、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2.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是憲法賦予的壹項基本權利。

1.法律只授權專門人員在壹種情況下進行搜查。《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住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匿罪證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這裏的偵查人員是指“有權行使偵查權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2.同時,《公安部關於保安服務公司規範管理的若幹規定》第四十三條明確指出,“保安人員不得‘搜查他人身體。"

因此,小區保安對陳某的搜查不僅沒有依據,而且構成對被搜查人員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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