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店的主要職責: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店組織原告參加帶有恐怖、暴力元素的密室逃脫遊戲,具有壹定風險。店家作為遊戲的組織者,對於這壹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應當盡到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的義務。
第二,玩家需要承擔的責任。
玩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已經簽署免責聲明,已經知道該活動含有恐怖、暴力因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密室逃脫遊戲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但仍穿著拖鞋參與遊戲並跳樓。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被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