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第十條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