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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如何保護和公證

法律分析:首先,雙方需要簽訂書面婚前財產協議,並開列婚前財產清單;

寫婚前協議要註意以下幾點:

(1)必須兩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字;

(2)簽署的條款必須可行;

(三)條款中不得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的內容;

(4)所有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滿足上述條件。

二是雙方持協議、身份證、相關財產權屬證明等材料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第三,在公證員的指導下,完成公證的所有流程,領取公證書;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其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民法典》第1063條是指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註:民法典於2021 1 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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