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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是什麽意思?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義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的,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68條不安抗辯權。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註:以上法律依據自2021 1年10月生效起變更為《民法典》第527條。

第六十九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壹方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

註:以上法律依據自2021 1年10月生效起變更為民法典第5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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