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合同法》第68條不安抗辯權。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註:以上法律依據自2021 1年10月生效起變更為《民法典》第527條。
第六十九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壹方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
註:以上法律依據自2021 1年10月生效起變更為民法典第5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