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壹條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購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1)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
(2)配料或成分清單;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等。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上述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