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