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增加的賠償金額為五百元。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商品或服務有缺陷;
2、不具備商品應有的使用性能而擅自出售的;
3、不符合商品或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所標明的質量條件。;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6.售出的貨物數量不足。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