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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失職的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醫生玩忽職守的主體是由職務理論界定的。也就是說,無論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的正式工作人員,只要行使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即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時,就應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即屬於瀆職犯罪主體。這裏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國家機關的職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國家機關的職權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立法、司法、軍事等各個方面,涉及國家管理活動的方方面面。因此,只要是依法行使上述權力的人員,都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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