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又稱樓面面積,是指住宅建築外墻坡腳以上外圍水平面所測得的樓面面積之和。它是建築物大小的經濟指標。每層建築面積按建築趾部以上外墻水平截面計算。包括使用面積、輔助面積、結構面積三項。建築面積=有效面積+結構面積=使用面積+輔助面積+結構面積2。建築用地面積:指建築物或構築物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包括室外工程(如綠化、道路、停車場等)的面積。),其形狀和大小受建築紅線控制。3.總建築面積:指總建築面積,包括走廊和有蓋室外空間。
法律依據:根據《住宅設計規範》第2.0.8條,使用面積:房間的實際使用面積,不包括墻、柱等結構構造的面積。
根據《住宅設計規範》第4.0.2條,住宅建築技術經濟指標的計算應滿足以下要求:1,各功能空間的使用面積應等於各功能空間的墻體內表面所圍成的水平投影面積;2.套房的使用面積應等於套房內所有功能空間的使用面積之和;3、邢弢陽臺面積應等於陽臺面積之和;陽臺面積應按結構層投影凈面積的壹半計算;4、邢弢總建築面積應等於使用面積、相應建築面積和邢弢陽臺面積之和;5.住宅建築總建築面積應等於整棟建築中每套公寓的總建築面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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