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為占用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最高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壓力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路及其他易燃易爆管道;(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七)其他損壞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法律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在城市道路範圍內的下列行為: (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壓力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路及其他易燃易爆管道;(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七)其他損壞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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