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在我國的普及、應用和快速發展,與互聯網相關的著作權糾紛逐漸增多。由於互聯網的技術和管理特點,傳統法律在網絡環境下的適用性受到了限制,新技術革命對傳統法律提出了挑戰。互聯網涉版權案件是新類型案件,沒有先例可循,大多涉及知名作家和跨國公司。這些案件的結果不僅將在司法上確立網絡版權保護的基本原則,還將對中國互聯網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在網絡著作權糾紛中,大部分是未經許可在網絡上傳播他人作品而引發的侵權糾紛,大部分是著作權人起訴網絡公司侵權。網絡著作權案件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通常認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幫助或者教唆用戶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侵權人作為著作權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將作品上傳到網絡的行為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方式,未經許可在網絡上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構成侵權。因此,在網絡上使用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在我看來,參考國內現有的法律法規,以訴訟的方式通過現行的司法程序追究網絡商販的侵權責任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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