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二)將信息網絡上與他人有關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壹)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二)將信息網絡上與他人有關的原始信息內容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