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社會危害性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