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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職責和義務

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

(1)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懲罰壹切犯罪分子,通過司法活動解決民事糾紛;

(三)捍衛無產階級專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

(四)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五)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六)保證國家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鎮壓壹切叛國、分裂國家和其他反革命活動,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維護國家統壹,維護無產階級專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保護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社會主義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活動作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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