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向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經營者要求賠償,如果不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壹般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采用威脅、勒索、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敲詐勒索只有在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正常消費者保護自己的權利是合法的,但是采取盜竊或者偽造等手段故意勒索財物的,可以構成本罪。敲詐勒索罪是以目的不正當為前提成立的。如果目的正當,說明行為人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所以不屬於侵犯被害人的財產;如果目的不正當,但手段不是脅迫,就不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職業打假活動依法要求對方賠償,其目的不能認定為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進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