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誡是壹種司法強制措施。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違反法庭規則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予以訓誡,或者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