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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和平條約、公約有什麽區別?

1,含義不同

狹義的條約是指特定名稱為條約的國際法律文件。它往往是國與國之間達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文件。其締結和生效的形式和程序宏大,壹般需要批準、交換或交存批準書,簽署國級別高,有效期長。

公約是指有關政治、經濟、文化和技術的國際多邊條約。公約通常是開放的,非締約方可以在公約生效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候加入。壹些公約由專門的國際會議制定。

和平條約是交戰國家之間合法結束戰爭狀態的條約。

2.簽約群體不同。

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簽署的協議,它規定了簽約國在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公約、協定、換文、聯合聲明、憲章等。

公約是國家、部門、人員之間共同遵守的協議,壹般是大家通過公開討論,就國家、部門、人員的利益達成共識,並同意遵守的規定。

和平條約通常是交戰雙方(國家或政府)之間的條約。

3、角色不需要

兩個國家簽署的條約稱為“雙邊條約”;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簽署的條約稱為“多邊條約”。壹般來說,條約是有期限的,到期不續簽就無效。

公約是所有參與制定的單位和個人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它對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安定團結、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正式結束戰爭和武裝沖突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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