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表演許可,復制發行與其表演錄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制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復制、發行、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銷售署名他人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