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只要妳發表的文章符合上述作品的要求,不違反憲法和法律,不損害公眾利益,就可以享有著作權。這裏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妳只提供文章發表時間的證據,可能並不能完全證明妳就是作品的著作權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不考慮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未經您的許可,他人不得復制、發行、表演、展示、廣播、匯編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您的作品。抄襲妳發表在報刊雜誌上的文章,侵犯了妳的著作權,這是侵權行為。可以對其提起訴訟,也可以根據侵權情況選擇向工商局或公安機關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