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次性傷殘津貼10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補償基數為2551元×10個月= 25510元。
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個月×2551元= 38265元,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個月×2551元= 10204元。
壹次性傷殘津貼為25565438元+00元+壹次性傷殘就業津貼為38265元+壹次性工傷醫療津貼為65438元+00204元= 73979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