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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拒絕在法律文書上簽字,法院會先拍照錄像送達,然後什麽時候開庭?

首先,法院的送達方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其成年家屬不服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其次,案件的開庭時間無法確定,當事人可以關註法院公告或者到法院查詢。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同時,有關各方應了解以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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