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服務後在管理系統中有記錄的,最遲須在實際服務後7日內完成;月末3天內進行服務的,必須在實際服務2天內完成。
第五條所有工作必須有書面日誌,直接填寫在管理系統中的工作日誌可以直接打印出來作為書面日誌使用。
第六條工作日誌必須真實完整,填寫規範。
填寫工作日誌,不弄虛作假。
第七條村(社區)法律顧問每次填寫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日誌,應當通過系統提交村(社區)代表和司法所確認。
第八條鎮街司法所收到村(社區)法律顧問在管理系統中填寫的工作日誌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確認並填寫意見,當月日誌的確認最遲應當在次月3日前完成。
第九條鎮街司法所應當於次年2月底前匯總上壹年度全部工作日誌,並按照壹村壹冊的要求進行整理歸檔。
第十條工作日誌弄虛作假被查實的,將不作為村(社區)法律顧問開展工作的憑證,檢查和考核工作日誌部分不得分。
村(社區)法律顧問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司法所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當地律師事務所和地市級司法局反映。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出現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前款規定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更換村(社區)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