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權。這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進行監督的前提和基礎。包括聽取工作匯報和匯報、質詢和詢問、視察和調查、組織特定問題委員會等。
2.處置權。這是監督活動的實質性階段,糾正被監督對象違法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是監督主體。包括以法律作出各種決定,對“壹府兩院”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受理公民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投訴。
3.制裁。是指監察主體對監察對象的違憲、違法或其他不當行為進行制裁。對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包括罷免、罷免和撤銷,從根本上說是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