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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方式主要有哪些?

法律解析:權力機關監督是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了維護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和統壹,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誌,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以及憲法和法律的實施進行監督、督促、糾正和處置的強制性行為。對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包括三個相互關聯的部分:

1,知情權。這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進行監督的前提和基礎。包括聽取工作匯報和匯報、質詢和詢問、視察和調查、組織特定問題委員會等。

2.處置權。這是監督活動的實質性階段,糾正被監督對象違法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是監督主體。包括以法律作出各種決定,對“壹府兩院”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受理公民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投訴。

3.制裁。是指監察主體對監察對象的違憲、違法或其他不當行為進行制裁。對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包括罷免、罷免和撤銷,從根本上說是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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