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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責任是什麽?

法律分析:1。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夥協議,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在對外關系上,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都有清償合夥企業全部債務的義務;合夥人還有權要求壹個或多個合夥人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五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連續30天未達到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合夥企業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應為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期間,清算人應當執行下列事務:

(壹)清理合夥企業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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