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缺乏通用合同條款。合同的壹般條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如果合同缺少價格、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會受到影響,合同有效。壹般來說,合同中缺少壹般條款,說明它是壹個有瑕疵的合同,應當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來填補合同中的漏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