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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放過”原則是指事故原因沒有查明。

“四不放過”就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責任人員沒有處理,整改措施沒有落實,相關人員沒有受到教育。

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要求認真調查處理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四不放過”原則要求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時,首先要分析清楚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在事故主要原因還沒有找到的情況下,不能輕易下結論,也不能把次要原因當成真正的原因,在事故真正原因沒有找到,各種因素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搞清楚之前,絕不放手。

國家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

1,事故原因尚未查明。

2、對責任人員沒有進行處理。

3.糾正措施尚未實施。

4、相關人員未受教育。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第四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調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各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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