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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管轄規定

民事案件最常見的管轄原則是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轄。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出借人有權選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訴訟管轄權的,出借人可以向其中壹個法院提起訴訟,可以選擇向借款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民間借貸糾紛屬於合同糾紛範疇,出借人有自主選擇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視為成立: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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