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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2條有理由更改名稱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改名不需要理由。公民有姓名權,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名字,前提是年滿18周歲,不違反公序良俗,也就是說名字不能低俗怪異。未滿十八歲的,只能由父母改名。自然人依照有關法律決定或者變更名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或者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首先,名字通常容易卷入爭議

離婚夫妻如果要給孩子改姓,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規定,如果要給未成年的孩子改姓,必須征得父母雙方的同意。如果壹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另壹方可以要求改回來。

二、改名的條件是什麽?

1,姓名或名稱的諧音違反公序良俗;

2.諧音姓名或名稱容易造成性別混淆、被他人誤解或傷害本人感情的;

3.該名稱包含生僻字;

4、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稱的其他特殊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13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1014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1016條

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姓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或者轉讓姓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1017條

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店名、姓名縮寫等。,具有壹定的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使公眾產生混淆的,參照姓名權適用的有關規定,保護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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