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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事故的分類與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事故造成的傷害程度和傷亡人數,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六類。

1.輕傷事故。指受傷工人中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只有受傷員工受重傷(包括多次事故情況下的輕傷)的事故。

3.致命事故。指壹次事故死亡1 ~ 2人(包括輕傷和多次事故情況下的重傷)。

4.重大傷亡事故。指死亡3-9人的事故。

5.巨大的傷亡。指造成10-49人死亡的事故。

6.特別嚴重的事故。根據國務院34號文《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壹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壹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0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礦安全管理,支持和協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煤礦安全監察情況,並可以提出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

第五條煤礦安全監察應當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實行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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