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誌願者或者誌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誌願服務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
2、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應當尊重誌願者的尊嚴,未經誌願者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泄露其相關信息;
3、誌願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誌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4、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應當與誌願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誌願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誌願服務;
5、開展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法律依據
誌願服務條例
第二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誌願服務組織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誌願服務行業組織投訴和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誌願服務行業組織對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無權處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投訴、舉報。第二十壹條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應當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不得侵犯誌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第二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組建誌願服務隊,開展專業誌願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誌願者提供專業誌願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服務機構招募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