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彈性工時制是每個工作日上下班沒有固定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2.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彈性工作時間和其他適當的作息方式,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人員不執行加班工資規定。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仍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則上每天平均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個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時制度。是對不能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因生產特點、特殊工作需要或職責需要彈性工作的員工實行的工時制度。